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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

来源:继续教育研究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07-30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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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发文单位 :国家教育委员会 文 号 :[88]教技字021号 发布日期 :1988-9-7 执行日期 :1988-9-7 生效日期 :1900-1-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置 第三章 合办研究机构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章

发文单位:国家教育委员会

文 号:[88]教技字021号

发布日期:1988-9-7

执行日期:1988-9-7

生效日期:1900-1-1

第一章 总则

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置

第三章 合办研究机构

第四章 管理体制

第五章 物质条件

第六章 附则
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(以下简称研究机构)的管理作,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、教育体制改革决定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,形成先进的科研、教学基地,高等学校可以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、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研究机构,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。

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,同时承担教学工作,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,既出成果,又出人才。

第四条 研究机构要有稳定的研究实体,与教学组织密切配合,协调工作。

第五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,结构要合理,实行专职、兼职相结合。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、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,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。

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要沿着自主、开放、竞争的方向积极进行改革,实行科研、教学和生产相结合。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,积极、主动地适应四化建设需要。

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置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本着统筹兼顾,合理安排,先做工作,后挂牌子的精神,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建立研究机构。

第八条 高等学校建立研究机构的条件是:

(一)有重大意义的明确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,已承担较重的研究任务。

(二)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内有一定影响,具有承担国家(或地区)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硕士、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能力。

(三)有学术造诣较深、学风正派、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经验的学术领导人,有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和相应的实验技术队伍。

(四)有较好的物质基础、国际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相关条件。

在交叉学科、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,建立研究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。

第九条 高等学校建立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:

凡需学校主管部门增拨专职科研编制、事业费或基建投资的机构,应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。

不需要主管部门增拨上述条件的机构,由学校根据需要与可能自行审批,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十条 申请建立研究机构,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和计划任务书,详尽说明建立研究机构的目的、意义、规模、科学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,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规划,现有工作基础,人力、物力条件,拟任命的学术领导人等内容。

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后,要采取适当方式,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审批。

第十二条 建立研究机构的评估制度,定期进行评估。对缺乏竞争能力,长期争取不到重大科研任务或管理不善,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,作不出意义较大、水平较高研究成果的研究机构,应在评估基础上予以调整或撤销。

第三章 合办研究机构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单位、产业部门、地方政府、企业事业单位(简称对口部门)在自愿互利、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研究机构。

第十四条 合办研究机构时,必须对合办机构的目的、学科领域、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、条件保障、领导方式、合办期限、纠纷仲裁等进行充分协商,签订协议(合同),经公证机关公证,或报有关部门审批。

第十五条 合办机构,可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,负责协议(合同)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。设在学校内的合办机构,属学校的下属单位,向合办对方在科研方向、科研进度和质量方面负责;人事、业务、后勤等日常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。

第十六条 设在学校内的合办研究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条件开展工作。为完成合办对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、基建投资、开办费和其他专项资助由对口部门提供。确有必要时可以接受合办对方提供的人员编制。

第十七条 由合办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,归合办研究机构使用,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,在合同中予以明确。

第十八条 合办研究机构到期,任务已经完成,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,即予以撤销。

文章来源:《继续教育研究》 网址: http://www.jxjyyj.cn/zonghexinwen/2020/0730/462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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