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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

来源:继续教育研究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2-18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审计厅(局)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部门,中央军委审计署,各中管金融企业、中央企业人事部门: 审计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审计厅(局)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部门,中央军委审计署,各中管金融企业、中央企业人事部门:

审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、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》,现就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一)指导思想
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,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,健全科学化、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,完善评价机制,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,建设信念坚定、业务精通、作风务实、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。

(二)基本原则

1. 坚持服务发展。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,发挥人才评价“指挥棒”和“风向标”作用,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,积极引进优秀人才,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,让在一线踏踏实实做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。

2. 坚持科学评价。结合国家审计、内部审计、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分类评价,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、大数据审计、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,创新评价机制,丰富评价方式。切实破除唯学历、唯资历、唯论文、唯奖项倾向,突出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、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。

3. 坚持以用为本。促进评价结果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、使用相结合,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,促进人岗相适、人尽其才,不断壮大优化审计专业人才队伍。

二、主要内容

通过健全评价体系、完善评价标准、创新评价机制、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、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,形成设置合理、评价科学、管理规范、运转协调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。

(一)健全评价体系

1. 完善职称层级设置。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、中级、高级,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,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。初级、中级、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、审计师、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。

2. 审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。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,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,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,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。

(二)完善评价标准

1. 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。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,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、以创新规范立业、以自身建设立信,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。完善诚信承诺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,对违反法律法规、违背职业道德、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“零容忍”。

2. 实行分级分类评价。科学确定评价内容,满足不同层级、不同类别审计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。初级、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,高级职称注重考察业绩水平和业务引领作用。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内部审计、社会审计人员,包括从事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审计人员,突出评价其职业判断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;对从事国家审计人员,建立健全专业能力标准评价体系,注重评价其工作业绩、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,将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。

3.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评价。充分体现审计职业属性,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、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,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增强政治能力、专业胜任能力、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。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,将审计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业务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,审计报告、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,审计工作制度、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均可以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;审计理论文章、调研报告、科研课题、著作教材、审计案例等均可以作为理论成果代表作。

文章来源:《继续教育研究》 网址: http://www.jxjyyj.cn/qikandaodu/2021/0218/979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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